各学院、部门、单位相关教职工:
根据上级房改文件精神,经学校研究,决定发放教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1、1999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且住房享受面积未达标的全额拨款事业编制教职工(含离退休)。
2、1999年1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且未享受住房公积金补贴的全额拨款事业编制教职工。
3、享受学校引进人才购房补贴或住房的人员(含配偶)将不再享受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或住房公积金补贴。
二、发放标准
1、1999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教职工可享受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为:正高或厅级125M2,副高或处级95M2,中级或科级85M2,一般教职工75M2。教职工住房未达到可享受标准的,不足部分面积按600元/M2发放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其中1994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教职工,不足部分面积还可享受每年4.59元/M2的住房工龄补贴(工龄计算至1994年底)。
2、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单位教职工,按月给予本人工资6%的住房公积金补贴,计提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相同。原已在按月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的教职工,本次也一并调整,按月给予本人工资6%的住房公积金补贴,计提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相同。
三、未尽事宜,请与后勤管理处联系。
联系人:杨建强(88342789,13777346324,656324)
宋凡广(88341867,13806753596,673596)
四、公示名单见附件,公示期至2015年11月27日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一:绍兴市区发放职工住房补贴情况汇总表.xls
附件二:绍兴市区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审批表.xls